2023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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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1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蒙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相关内容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原:

经查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代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向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全部归还,该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董事长高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内蒙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号)相关内容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代你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向你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你公司对内蒙华电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10月31日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时将引以为戒,加强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依法合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