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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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本公司内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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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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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登记的股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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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工商登记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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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蓝科高新外,中国能源不存在直接及间接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蓝科高新已收到普陀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3)沪0107执恢483号、(2023)沪0107执恢484号、(2023)沪0107执恢485号)。普陀法院裁定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111,809,381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31.54%)。
根据普陀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普陀法院定于2023年10月14日10时至2023年10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票99,535,435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28.08%)。
2023年10月15日,竞买人国机资产、张明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站以最高应价分别竞买了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78,130,744、4,404,691股股票,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04%、1.24%;此外,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17,000,000股股票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根据2023年10月25日收到的普陀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3)沪0107执恢483号、(2023)沪0107执恢484号、(2023)沪0107执恢485号】,裁定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78,130,744股股份归国机资产所有,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4,404,691股股份归张明所有,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17,000,000股股份归中国浦发所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上述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受冻结股份未来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或安排。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蓝科高新已收到普陀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3)沪0107执恢483号、(2023)沪0107执恢484号、(2023)沪0107执恢485号)。普陀法院裁定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111,809,381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31.54%)。
根据普陀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普陀法院定于2023年10月14日10时至2023年10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票99,535,435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28.08%)。
2023年10月15日,竞买人国机资产、张明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站以最高应价分别竞买了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78,130,744、4,404,691股股票,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04%、1.24%;此外,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17,000,000股股票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根据2023年10月25日收到的普陀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3)沪0107执恢483号、(2023)沪0107执恢484号、(2023)沪0107执恢485号】,裁定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78,130,744股股份归国机资产所有,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4,404,691股股份归张明所有,中国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17,000,000股股份归中国浦发所有。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能源持有上市公司177,264,1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能源持有上市公司77,728,66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92%。
根据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国能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中国浦发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国能源均不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浦发,实际控制人仍为国机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3年6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执恢5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共计6,800,000股。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中国能源因司法处置被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3,545,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名单及其身份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刘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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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刘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