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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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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3-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87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唐秋英女士、阎磊先生、陈为先生因在外地出差,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彭敏、朱健、胡林峰、欧占宏、张文林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董事伍春霞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9日登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登载于2023年11月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88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日以邮件通知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柳愈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考核,公司监事会对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该等激励对象均通过考核,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该等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8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2020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0年10月3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6,941,227股减少为476,901,227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76,941,227元减少为476,901,227元。2021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李强、马艳华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38,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6,831,227股减少为476,723,227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76,831,227元减少为476,723,227元。2022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吴进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共计196人满足解锁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69,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90,369,413股减少为490,318,41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90,369,413元减少为490,318,413元。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3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彭敏、朱健、胡林峰、欧占宏、张文林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共计188人满足解锁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该次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具体安排如下

综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2020年11月20日)起36个月后内,即第三个锁定期将于2023年11月21日届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还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办理解锁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除锁定期将于2023年11月21日届满外,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其他解锁条件已满足。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截至公告日,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6%。

【注】:以上表格中合计数字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于彭敏、朱健、胡林峰、欧占宏、张文林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9,000股本次不予解锁,由公司择机回购后注销。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据《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考核,公司监事会对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该等激励对象均通过考核,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该等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