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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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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股票代码:603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吕新民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郭雪燕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吕新民

2、郭雪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吕新民、郭雪燕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为永冠新材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公司战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新民先生持有72,283,8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2%,郭雪燕女士持有公司15,003,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与谢秉政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新民先生和郭雪燕女士拟将所持公司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转让给谢秉政先生。本次转让价格为13.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208,555,6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吕新民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59,86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雪燕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12,13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谢秉政先生将持有公司1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新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吕新民还担任上海重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八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越南ADHES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新民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新民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新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吕新民

甲方二:郭雪燕

(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谢秉政

(甲方及乙方合称为“双方”)

(二)签署时间

2023年11月8日

(三)转让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永冠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0,000股(占总股本的8%)。在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永冠新材股票均价为转让价格,即为13.64元/股(下称“转让单价”),转让总价款为15,290,000股 × 13.64元/股 = 208,555,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下称“转让总价”)。

(五)股份转让和支付

5.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永冠新材股票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5.3 在上交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4 在甲方合计收到转让总价的20%,即41,711,12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次一个交易日,甲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向结算公司提交将15,290,000股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在结算公司出具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过户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80%,即166,84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六)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6.1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1甲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1.2甲方就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仍在有效期的限售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

6.1.3甲方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过失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享有标的股份全部的、完整所有权及不能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6.1.4甲方为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与乙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6.1.5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1.6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1.7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与乙方协商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超额税款的缴纳手续。

6.1.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6.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2为有利于永冠新材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6.2.3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6.2.4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2.5乙方为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6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上交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永冠新材、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2.7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2.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交易税费、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吕新民先生已减持股份数量5,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郭雪燕女士未发生过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吕新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郭雪燕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吕新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郭雪燕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股票代码:603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秉政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拥翠街10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谢秉政持有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002832.SZ)37.88%的股份,系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外,谢秉政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谢秉政先生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品牌战略规划、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经验,能够在上述多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战略性的资源支持。谢秉政先生认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前景,相信胶粘带产品作为工业消费品具有进口替代的巨大品牌潜力,愿与公司展开紧密合作,推动公司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8日,谢秉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新民先生和郭雪燕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新民先生和郭雪燕女士拟将所持公司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转让给谢秉政先生。本次转让价格为13.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208,555,6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谢秉政先生将持有公司1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吕新民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59,86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雪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3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吕新民

甲方二:郭雪燕

(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谢秉政

(甲方及乙方合称为“双方”)

(二)签署时间

2023年11月8日

(三)转让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永冠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0,000股(占总股本的8%)。在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永冠新材股票均价为转让价格,即为13.64元/股(下称“转让单价”),转让总价款为15,290,000股 × 13.64元/股 = 208,555,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下称“转让总价”)。

(五)股份转让和支付

5.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永冠新材股票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5.3 在上交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4 在甲方合计收到转让总价的20%,即41,711,12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次一个交易日,甲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向结算公司提交将15,290,000股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在结算公司出具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过户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80%,即166,84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六)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6.1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1甲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1.2甲方就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仍在有效期的限售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

6.1.3甲方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过失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享有标的股份全部的、完整所有权及不能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6.1.4甲方为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与乙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6.1.5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1.6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1.7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与乙方协商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超额税款的缴纳手续。

6.1.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6.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2为有利于永冠新材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6.2.3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6.2.4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2.5乙方为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6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上交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永冠新材、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2.7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2.8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交易税费、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谢秉政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谢秉政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3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

部分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人、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转让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5,29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00%。

2、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受让方将成为公司5%以上的股东,谢秉政先生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的通知,获悉:

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于2023年11月8日与谢秉政先生签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有意以协议转让股份的形式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方式为吕新民先生转让12,423,000股,占总股本的6.5%,郭雪燕女士转让2,8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本次合计拟向谢秉政先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5,29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8.0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目的

谢秉政先生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品牌战略规划、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经验,能够在上述多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战略性的资源支持。谢秉政先生认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前景,相信胶粘带产品作为工业消费品具有进口替代的巨大品牌潜力,愿与公司展开紧密合作,推动公司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雪燕女士本次为永冠新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公司战略发展。

2、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一)吕新民

(转让方二)郭雪燕

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吕新民

甲方二:郭雪燕

(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谢秉政

(甲方及乙方合称为“双方”)

(二)签署时间

2023年11月8日

(三)转让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永冠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0,000股(占总股本的8%)。在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永冠新材股票均价为转让价格,即为13.64元/股(下称“转让单价”),转让总价款为15,290,000股 × 13.64元/股 = 208,555,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下称“转让总价”)。

(五)股份转让和支付

5.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永冠新材股票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5.3 在上交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20,855,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5.4 在甲方合计收到转让总价的20%,即41,711,12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次一个交易日,甲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向结算公司提交将15,290,000股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在结算公司出具15,2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过户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的80%,即166,84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六)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1 甲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1.2 甲方就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仍在有效期的限售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

6.1.3 甲方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过失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享有标的股份全部的、完整所有权及不能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6.1.4 甲方为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与乙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6.1.5 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1.6 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1.7 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与乙方协商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超额税款的缴纳手续。

6.1.8 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6.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 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2 为有利于永冠新材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6.2.3 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6.2.4 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2.5 乙方为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6 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上交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永冠新材、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2.7 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6.2.8 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交易税费、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