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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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情况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3-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1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情况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世合伙”)持有公司19.52%股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变更系吕浩平与李佳凝离婚导致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由吕浩平、李佳凝变更为吕浩平,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浩平为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卓世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李佳凝因夫妻关系形成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而共同控制卓世合伙。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李佳凝将不再是吕浩平的法定一致行动人,即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由吕浩平、李佳凝变更为吕浩平。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浩平仍为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吕浩平通过卓世合伙控制的公司股票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浩平先生的通知,获悉吕浩平先生与李佳凝女士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财产分割等事宜作出相关安排。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但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吕浩平持有卓世合伙1,894.4115万元财产份额,占卓世合伙合伙份额的11.25%,李佳凝持有卓世合伙10,693.6749万元财产份额,占卓世合伙合伙份额的63.48%。虽然吕浩平并非持有卓世合伙最高出资额的合伙人,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其作为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出席或授权他人出席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被投资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及“决定处置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职权。同时,卓世合伙其余合伙人仅作为卓世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并不具体参与日常管理,亦不能实际控制卓世合伙或对卓世合伙的对外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吕浩平可以代表卓世合伙行使股东权利,其对卓世合伙拥有控制权,是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卓世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李佳凝因与吕浩平的夫妻关系形成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而共同控制卓世合伙。吕浩平及李佳凝合计持有卓世合伙12,588.0864万元财产份额,占卓世合伙合伙份额的74.72%。卓世合伙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684.6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52%。

2、近日,吕浩平与李佳凝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相关财产分割。根据吕浩平和李佳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各自名下的投资以及投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归各自所有,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吕浩平和李佳凝各自持有的卓世合伙的财产份额保持不变。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李佳凝将不再是吕浩平的法定一致行动人,即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由吕浩平、李佳凝变更为吕浩平。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浩平仍为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吕浩平通过卓世合伙控制的公司股票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浩平通过卓世合伙控制的公司股票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二、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浩平、李佳凝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中关于大股东、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的有关规定。

2、鉴于卓世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吕浩平与李佳凝将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遵守第1条的规定外,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控制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9)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其他相关承诺

本次离婚导致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将继续履行其签订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本次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吕浩平与李佳凝离婚导致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不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浩平在公司任董事职务,李佳凝未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