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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转融通业务指南

2023-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孙小程

近日,沪深交易所针对转融通业务修订了系列指南。此次修订强调,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公司股份数量,与其他持股合计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应适用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此前,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高瓴旗下HHLR被监管立案调查。外界猜测称,HHLR或是通过转融通等操作,将持股比例压降至5%以下,从而规避掉了股东减持相应的信披义务。

最新修订的系列指南则明确,通过转融通借出的股份,不等同于卖出。对比上交所最新发布的业务指南与此前版本,“证券出借与归还比照证券卖出和买入,遵守现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

在最新修订的自律监管指南中,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规则限制。具体来看,第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提高持股5%以上股东的转融通信息透明度,则是此次系列修订的另一核心要点。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对比此前版本,此处新增了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披义务要求。“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详情。

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核实变化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如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股东以公司证券为标的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该等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的合计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合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