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3 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公告编号:2023-085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李水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097,115,5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82,197,2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1%。
3、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6,179,312,8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47%。
(三)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8,701,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1,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38,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3%;反对611,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紫仪、刘宇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02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6,097,115,53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89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公司股份 82,197,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78,701,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1%;反对611,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7,138,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3%;反对611,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丁紫仪
负责人:魏天慧
刘 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