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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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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案二三问

2023-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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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代大智慧诉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在上海金融法院以原告撤诉和调解方式结案,大智慧将共获赔约3.35亿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近日,热心投资者米先生从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大智慧案的相关报道后,拨打投服中心公开咨询电话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接听电话的小权老师做了耐心解答。

米先生:小权老师,你好!这么多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投服中心为什么选择大智慧案发起股东代位诉讼,能否介绍一下你们的选案考虑?

小权老师:为落实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及国务院、中办国办相关文件中关于“加大对违法责任人个人追责力度”的要求,投服中心加快案件摸排。结合收集到的信息和投服中心既往诉讼实践,发现在当下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鲜有违法行为人个人实际赔偿,并未真正实现追责到人。考虑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因素,同时优先选择判决书明确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的案件,初步筛选出大智慧案等5起案件作为股东代位诉讼的备选案件,并向上市公司行权发函,督促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责。结合行权回函情况和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最终选择大智慧案作为股东代位诉讼的首单试点案件,由投服中心代大智慧向其他违法主体追索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的款项。

米先生:大智慧向投资者共赔偿虚假陈述损失约3.35亿元,投服中心为何依据一份判决书只诉86万元?

小权老师:投服中心选择一单判决作为首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主要基于诉讼费方面的考虑,该单判决涉及赔偿金额86万元,相应的诉讼费约为1.2万元,即使法院不同意缓交相对也可承受。如就全案赔偿提起诉讼,诉讼费高达170万元,投服中心负担较大。

米先生:投服中心是否具备发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起诉资格?

小权老师:2020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础上,考虑到投服中心只持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规定了投服中心发起股东代位诉讼可不受公司法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大智慧案中,投服中心已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履行前置程序,书面督促提醒公司主动追偿。

米先生:被告张某虹承诺的赔偿是否已实际支付?

小权老师:2023年2月21日,大智慧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称,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张某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虹将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千万元、6千万元、1亿元元和1.2亿元尾款,共计约3.3亿元。据大智慧公告,目前赔付情况进展顺利,张某虹已按期向大智慧支付了前两笔款项约1.1亿元。

米先生:大智慧案上市公司获得3.35亿元赔偿,对广大投资者有何特别意义?

小权老师:该案在保护大智慧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公司的广大股东,平衡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法责任人个人等各方利益,避免了对大智慧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尽管本案未能形成司法判决,但现有结果也能起到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存在同类情况的上市公司主动追偿。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