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及后续进展的公告

2023-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8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及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已有部分案件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京0112民初20396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1448号

立案时间:2023年07月20日

申请执行人:百事德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16,500.00元

(2)执行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浙0113民初7918号

案号:(2023)浙0113执3829号

立案时间:2023年09月18日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567,050.00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京0112民初1716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5026号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07日

申请执行人: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36,000.00元

(4)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2368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4969号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07日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1,674,181.00元

(5)执行法院: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新2923民初3743号

案号:(2023)新2923执1231号

立案时间:2023年06月03日

申请执行人: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867,923.66元

二、进展情况

公司已与案件一及案件二原告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针对案件三,双方已就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继续就上述执行事项与相关各方积极沟通。

三、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511,590.4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17,719.89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81,106.51万元,整体生产经营正常。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暂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及应收回款、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8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控股子公司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28号、包环罚150207【2023】29号、包环罚150207【2023】30号、包环罚150207【2023】31号、包环罚150207【2023】32号)。具体如下:

(1)包环罚150207【2023】28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2)包环罚150207【2023】29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 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环罚150207【2023】30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环罚150207【2023】31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5)包环罚150207【2023】32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截止目前,该次行政处罚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该次子公司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