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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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2023-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2)。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公司情况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

现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回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4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新增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该事项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收到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1日公开披露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及公司对本次发行新增承诺如下:

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不存在不当持股的承诺

1、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于近日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不存在不当持股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本公司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张翀宇、张竞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利益相关方(张翀宇、张竞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不会导致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

6、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承诺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不存在不当入股的情况。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即取代本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收购人关于其资金来源的说明》及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本次认购生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2、张翀宇、张竞于近日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不存在不当持股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本人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张翀宇、张竞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利益相关方(张翀宇、张竞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人参与本次认购不会导致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

6、本人参与本次认购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本人不属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不存在不当入股的情况。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即取代本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收购人关于其资金来源的说明》及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本次认购生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二、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及张翀宇、张竞于近日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主动减持的计划。

3、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公司/本人计划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承诺因主动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上司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为聚焦核心资源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作出承诺: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且目前没有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计划;

2、本公司已制定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补充流动资金时亦不会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或用于偿还房地产项目相关的银行借款。”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