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一9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1人,代表股份286,381,5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273,097,6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19%;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13,283,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31%。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13,829,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13,283,9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4,718,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1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7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5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4,718,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1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7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5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全面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4,718,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1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74%;反对1,650,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5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勇、严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