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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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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1版)

2023-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控股股东盈峰发展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股股东盈峰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盈峰集团已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未来计划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顾家家居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家居行业长期发展的信心,拟成为顾家家居的控股股东,战略布局家居行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与顾家家居拟充分发挥各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源优势,通过建立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围绕家居领域业务拓展进行战略合作,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共同助力顾家家居更好更快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2023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

2023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决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交割的先决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和与顾家集团、TB Home于2023年11月9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宁波睿和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241,838,6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2%,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波睿和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何剑锋先生为宁波睿和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何剑锋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9日,顾家集团(“转让方1”)、TB Home(“转让方2”,与转让方1合称为“转让方”)与宁波睿和(“受让方”)签订了《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格

转让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41,838,695股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29.42%,“标的股份”),按照42.584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298,604,091.10元(“股份转让价款”),具体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及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受让方应在股份过户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如因银行支付系统原因无法当日支付)支付首期价款。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当天为“交割日”。

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股份转让价款的90%,第二期为股份转让价款的10%。

于交割日,受让方应以人民币(含跨境人民币)按照约定的转让股比分别向转让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90%(“首期价款”,即总计9,268,743,681.99元)。受让方在交割日应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首期价款扣减交割前分红(如有)、代扣税款以及其他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如有)的余额(“交割日支付金额”)。受让方支付完毕交割日支付金额后,视为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首期价款。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的10%(“尾款”,即总计1,029,860,409.11元),应在附属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达成后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与尾款有关的具体安排将在附属协议中进行约定。

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在交割先决条件(第5点除外)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且受让方具备付款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证登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为确保标的股份顺利过户,受让方拟向转让方提供借款,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担保,具体安排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约定。

在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三)交割先决条件

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以下列先决条件(“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获得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受让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已经批准本次交易;

2、转让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让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就本次交易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治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附属协议”);

3、本次交易已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确认无异议,且上交所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出具了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5、标的股份已于中证登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并已足额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6、转让方2为收取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所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如适用)已完成;

7、受让方已收到其认可的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不竞争和竞业禁止的承诺函以及不谋求对集团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8、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给除受让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受让方取得集团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集团公司合法正常经营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在重大方面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重大违反本协议和其他全套交易文件约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

10、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受让方出具《交割先决条件满足确认函》并提供证明交割先决条件已满足的文件(如适用),确认本协议交割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四)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且应当促使集团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促成或批准可能导致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或行为。如转让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提议、批准或实施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等),应取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

(五)排他性承诺

除非本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除签署日已发生或已形成的借款质押及转让方可交换债新增补充质押以外,未经受让方事前书面同意,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标的股份或作出同意前述行为的承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关于直接或间接处置集团公司股份或股权或获得集团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及安排或作出同意前述行为的承诺,或与任何第三方就前述事项或类似事项进行交易、磋商或谈判,亦不会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冲突的任何法律文件。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要求集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员工和代表在适用的范围内遵守前述规定。

(六)其他特别安排

1、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

在受让方和/或其关联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身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促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集团公司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本竞业禁止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集团公司无需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受让方和/或其关联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集团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集团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3、禁止内幕交易

各方应当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管理层安排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总经理继续留任。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协议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而不能实施本协议,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有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3)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或各方一致同意延迟的其他期限内,附属协议未能完成适当签署,任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4)转让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任一全套交易文件有重大违反而导致受让方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5)如交割先决条件于最后截止日未能获得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的,受让方有权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6)标的股份截至2024年6月30日或受让方同意延迟的其他期限内仍未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7)受让方逾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达到三十(30)日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协议解除的后果

(1)本协议解除的后果将由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

(2)本协议解除后,对协议各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在未发生该等解除和终止时可能拥有的任何求偿权,且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及赔偿”及“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为免疑义,如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该方不就其单方解除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目标股份存在部分被质押的情形。顾家集团持有顾家家居275,130,401股,占总股本33.48%,除可交换公司债券已质押股份8.00%外,另有7.68%被质押,未质押股比为17.80%,本次拟转让20.46%的股份;TB Home持有顾家家居114,818,034股,占总股本13.97%,已质押11.50%,未质押股比为2.47%,本次拟转让8.96%的股份。根据《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交割条件的相关约定,交割先决条件之一为:转让方需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给除受让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受让方取得集团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集团公司合法正常经营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转让方需满足上述条件后受让方才具有支付首期价款的义务。

根据《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转让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排他性承诺的相关约定,除非《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除签署日已发生或已形成的借款质押及转让方可交换债新增补充质押以外,未经受让方事前书面同意,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标的股份或作出同意前述行为的承诺。

根据《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陈述与保证的相关约定,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且连带地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除《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司法冻结、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或者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标的公司股份全部权益及权属可以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并过户。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为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顾家家居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不存在顾家家居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及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方案。未来,若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若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因经营需求,需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已制定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促进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和作出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公司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顾家家居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顾家家居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顾家家居的控制之下,并为顾家家居独立拥有和运营。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顾家家居的资金、资产;不以顾家家居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顾家家居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顾家家居任职并在顾家家居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顾家家居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向顾家家居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超越顾家家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顾家家居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顾家家居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顾家家居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顾家家居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顾家家居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干预顾家家居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顾家家居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顾家家居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顾家家居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顾家家居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顾家家居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顾家家居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顾家家居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顾家家居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顾家家居的独立性。”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具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范围则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和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顾家家居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顾家家居的权益为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下属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顾家家居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何剑锋先生亦出具了《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顾家家居与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顾家家居的权益为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顾家家居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下属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顾家家居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和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公司保证将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3、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5、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何剑锋先生亦出具了《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人保证将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3、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5、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深审(2021)6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110C021650号和致同审字(2023)第110C02216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2023年4月2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3)第110C02216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为:“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宁波睿和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主要会计政策及主要科目注释详情,请参见备查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除适用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会计政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风险提示

一、转让方股份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目标股份存在部分被质押的情形。其中,顾家集团持有顾家家居275,130,401股,占总股本33.48%,除可交换公司债券已质押股份8%外,另有7.68%被质押,未质押股比为17.8%,本次拟转让20.46%的股份;TB Home持有顾家家居114,818,034股,占总股本13.97%,已质押11.5%,未质押股比为2.47%,本次拟转让8.96%的股份。

如果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所涉质押在交割前未能解除质押,或是被行使质权、司法判决等极端情况发生,则存在本次交易无法交割的风险。

二、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取决于交割先决条件的满足,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交割先决条件”。

除了符合交割先决条件的情形以外,随着本次交易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同时,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达成存在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清

2023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清

2023年 11 月 日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3.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顾家家居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6.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清

2023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