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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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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2023-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3-071

债券代码:113664 债券简称:大元转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回购资金总额,以不高于32元/股的价格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均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及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及数量为准。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回购方案内容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1、申报时间:自2023年11月16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2、申报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大元泵业董事会办公室

3、申报方式:现场递交、邮寄或传真

4、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5、联系电话:0576-86441299

6、传真号码:0576-86425218

7、邮政编码:317523

8、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3-072

债券代码:113664 债券简称:大元转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回购用途: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的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起12个月内。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发函确认,截止方案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可能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韩元富先生《关于提议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韩元富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四)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五)根据《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决策是否免于公司提前清偿或追加担保。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若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的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2元/股条件下,分别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500万元人民币与上限5,000万元人民币,测算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总股本按照公司2023年11月14日股本测算。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的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166,718,986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总股本及股本结构按照公司2023年11月14日股本测算。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64,185.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4,835.01万元,流动资产为181,892.83万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上限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1.89%、3.03%、2.75%。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综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因素,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经发函确认,截止方案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发函确认,截止方案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韩元富先生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回购方案;在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5、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

6、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8、授权有效期。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可能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

1、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经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10月30日)以及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2023-069)。

2、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4115270

3、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13664 债券简称:大元转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6号楼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元富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独立董事张咸胜、马贵翔、吕久琴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黄霖翔先生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王侣钧先生、财务总监叶晨晨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青、王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