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3-055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本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425.32万元,案件二220.85万元,案件三909.60万元,合计1,555.7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本次诉讼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公司”)前期因涉及与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自编号:2023-030)。

近日,鑫耀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收到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15民初6486号、(2023)京0115民初6495号、(2023)京0115民初6501号《民事调解书》,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案件一:(2023)京0115民初6486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2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23.3218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123.32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6486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16万元。

2、本调解书出具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鑫耀公司负担(已交纳)。

4、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鑫耀公司账户查封等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二:(2023)京0115民初6495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4.76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6.0875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66.0875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6495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54.5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54.5万元。

2、本调解书出具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诉案件受理费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鑫耀公司负担(已交纳)。

4、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鑫耀公司账户查封等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三:(2023)京0115民初6501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鑫耀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6.11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353.4918万元(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353.491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6501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鑫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2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206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206万元;

2、本调解书出具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北京国光清工贸有限公司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鑫耀公司账户查封等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本次诉讼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京0115民初6486号];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京0115民初6495号];

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京0115民初6501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