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3-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3-06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11月16日举行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95,228,977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1.436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5,00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95,213,977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1.435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5,957,5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4920%。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1,947,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97%;反对13,252,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6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26%;反对13,252,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476%;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6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7,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3%;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9%;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6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7,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3%;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9%;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9%。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