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气派科技路气派大厦六楼61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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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份总数为106,27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021,898股)为105,248,102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李泽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梁大钟先生因工作出差无法现场出席会议,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李泽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公司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于股东大会上担任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文正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曾雪荧律师与曹倩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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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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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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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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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梁大钟、李泽伟、白瑛、赵红、饶锡林、文正国回避了表决,共计62,925,000股。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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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梁大钟、李泽伟、白瑛、赵红、饶锡林、文正国回避了表决,共计62,925,000股。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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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梁大钟、李泽伟、白瑛、赵红、饶锡林、文正国回避了表决,共计62,925,000股。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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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审议议案1-6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4-6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曾雪荧律师、曹倩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该4名核查对象同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有4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经该等激励对象说明,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