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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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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2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公司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参与表决董事6人,其中董事吴斯远先生、李长旭先生,独立董事潘帅女士、陆先忠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视觉中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废止。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原《远东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总裁工作细则》。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视觉中国:总裁工作细则》。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总裁工作细则》。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视觉中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案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3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参与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岳蓉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淼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岳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1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20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3万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70057.7436万股的0.061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AIGC业务指标两个层面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标准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在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到公司层面AIGC业务业绩考核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激励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如达成公司层面AIGC业务业绩考核标准,则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激励计划权益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属,取决于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1)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标准

注:

①“扣非归母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本期及之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②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度,目标值与触发值一致,公司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02亿元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100%。

(2)AIGC业务业绩考核标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持有人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个人绩效考核评级分为四档,根据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绩效考核归属权益比例(P),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69)。

(三)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1)。

(四)202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11月20日。

(二)授予数量:43万股。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51元/股。

(四)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万股,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1月20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17.0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为411.51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测算,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

七、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51元/股。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1元/股。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案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后的部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远东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二、备案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7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1元/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51元/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

一、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