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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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3-135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2民初25550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所涉及的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本次诉讼事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意向金50,000,000元;

二、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福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存在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