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26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3-06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26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航”)第九届董事会第26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副董事长李养民召集,于2023年11月20日在东航之家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王志清,副董事长李养民,董事唐兵、林万里,独立董事蔡洪平、董学博、孙铮、陆雄文,职工董事姜疆审议了有关议案,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志清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兼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授权代表,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自本决议之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要求的授权代表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王志清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席,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审议薪酬及考核相关事项时,由蔡洪平履行主席职责。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3-06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3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34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郭丽君召集,于2023年11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主席郭丽君,监事方照亚、周华欣审核了有关议案,一致同意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核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 2023-06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9号东航大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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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李养民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候选人王志清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养民主持会议,董事唐兵、林万里,独立董事蔡洪平、董学博、孙铮、陆雄文,职工董事姜疆出席了会议;
3、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郭丽君,监事方照亚、周华欣出席了会议;
4、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出席了会议。
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王志清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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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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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王瑶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被委任为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