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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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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3-05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就购房余款案及购房余款违约金案,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签署《调解协议》。

● 涉及金额:我公司将依照协议约定,分批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共计约8,175万元。

● 对我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我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 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01民终8754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下,近日,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2021年1月25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01民初2672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约7,676.21万元。

2022年9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6,762,091.16元。

2022年10月,因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我公司2021年1月26日、2022年9月17日、2022年10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2018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利息损失。

2019年6月26日,我公司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

2019年7月1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通知书》,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

2020年4月20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我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我公司赔偿契税滞纳金损失147,017.4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年5月,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判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年5月23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22年9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我公司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4.驳回标特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9月,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送达的(2023)桂民申1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本案由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13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9月17日以及2023年9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主持调解,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就购房余款案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达成调解,并于近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购房余款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件,我公司需向标特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7,747,356.16元(其中合同暂定购房尾款76,762,091.16元,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的差价985,265元)。就该款项的支付,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南宁市大学路98号世贸西城广场按照实际测量面积(备案面积)计付购房款。购房税款以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的数额为准,目前剩余购房款相应的税款15,483,371.71元由我公司先行支付给标特步公司。

2.剩余购房款77,747,356.16元扣减相应税款15,483,371.71元后,我公司还需向标特步公司支付62,263,984.45元。我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标特步公司支付50%,即31,131,992.23元,余下的50%于2024年1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世贸西城广场A 区1层、2层办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查封世贸西城广场A区1层、2层至我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截止2023年9月30日,我公司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余万元;标特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契税滞纳金损失147,017.40元;空调水蓄冷池设备由我公司和标特步公司另行协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中(详见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NO.临2023-026《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标特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维修费用、违约金4,210,375.84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约定如下:

1.标特步公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中应向我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违约金4,210,375.84元及在(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中应向我公司支付的契税滞纳金损失147,017.40元,共约435.74万元,我公司均放弃执行。

2.我公司于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标特步公司支付400万元。

3.标特步公司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补偿我公司350万元,该笔350万元款项从我公司依据(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应向标特步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冲抵。我公司不得再就空调水蓄冷池设备问题主张权利,也不得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我公司就(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仅需向标特步公司实际支付400万元,标特步公司就(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无需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我公司履行400万元的支付义务后,视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以及(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以上第(一)、(二)条确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各方应依约定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方案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此外,经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