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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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3-082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21日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尤明杨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回购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本次回购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四)本次回购的期限

1、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的,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八)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8、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全体董事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3-083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11月21日以非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白瓅琨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款项支付方式、进度情况,结合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3-08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的用途: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含)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无偿划转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达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天津津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津诚二号”)拟将持有的公司66,702,186股股份全部且分批次划转给其控股股东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资本”),本次无偿划转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划转过户手续,无偿划转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无偿划转事项实施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除上述无偿划转事项外,津诚二号和金石资本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尚需履行决策程序及监管审批或备案程序。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于 2023 年11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情形,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的,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锁定,按回购数量下限1,500万股和回购数量上限3,000万股测算,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营运资金充足,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利润表相关指标无实质影响,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于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测算依据以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及2023年度预算数据为基准。

公司将结合货币资金状况和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和支付回购资金,具有一定实施弹性,回购过程中不涉及税务事项,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无偿划转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达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津诚二号拟将持有的公司66,702,186股股份全部且分批次划转给其控股股东金石资本,本次无偿划转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划转过户手续,无偿划转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无偿划转事项实施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除上述无偿划转事项外,津诚二号和金石资本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涉及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8、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尚需履行决策程序及监管审批或备案程序。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六)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3-085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4亿元

●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0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启动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5.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305,657.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20,918,999.62元(不含税)、审计验资费用人民币1,415,094.34元(不含税)、律师费人民币896,226.42元(不含税)以及印花税人民币668,101.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2,407,235.31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41,595.96万元(包含利息、手续费以及发行费用的影响)。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君能新能源公安县狮子口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君能公安”)及湖北开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石首市团山寺镇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开奥石首”)已累计使用金额中包含银行结息,其中君能公安银行结息合计为95.52万元,刨除银行结息后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3,799.96万元,未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开奥石首银行结息合计120.14万元,刨除银行结息后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9,995.91万元,未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款项支付方式、进度情况,结合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审议程序及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上述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款项支付方式、进度情况,结合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全体监事审议并同意此项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