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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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2023-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及2023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收到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门核电5、6号机组工程RCC-M1、2、3级不锈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江苏绿能项目RCC-M1、2、3级不锈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三门核电5、6号机组工程RCC-M2、3级碳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江苏绿能项目RCC-M2、3级碳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1)漳州34、三门56、金电项目、江苏绿能项目RCC-M1、2、3级不锈钢管件设备采购标段(二);

(2)漳州34、三门56、金电项目、江苏绿能项目RCC-M2、3级碳钢管件设备采购标段(二)。

项目内容:

(1)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和江苏绿能项目RCC-M2、3级碳钢管件;

(2)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和江苏绿能项目RCC-M1、2、3级不锈钢管件。

交货期:

(1)三门56项目交货时间:5#机组首批交货时间暂定为2025年4月30日,6#机组首批交货时间为暂定为2026年2月28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2)江苏绿能项目交货时间:1#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2025年7月30日,2#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2026年5月30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上述四项合同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107,858,366.16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

成立日期:1985年1月17日

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勘察、环境评价、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培训、生产仪器仪表。

2、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约892.17万元(含税)。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三门核电5、6号机组工程和江苏绿能项目RCC-M1、2、3级不锈钢管件、RCC-M2、3级碳钢管件设备采购包的设备、文件和技术服务

3、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107,858,366.16元)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4、交货期:

(1)三门56项目交货时间:5#机组首批交货时间暂定为2025年4月30日,6#机组首批交货时间为暂定为2026年2月28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2)江苏绿能项目交货时间:1#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2025年7月30日,2#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2026年5月30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原材料款、到货款、竣工文件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责任

6.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含技术文件)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违约金:

6.2.1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0.5%;

6.2.2第5-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

6.2.3从第9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5%;

6.2.4满7天为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的约定的以外,合同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6.3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违约金:

6.3.1延误工期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所服务设备价格的0.5%;

6.3.2从第5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所服务设备价格的1%;

6.3.3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6.4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交付经确认属对现场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6.4.1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2.5万元/批;

6.4.2第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5万元/批;

6.4.3从第9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10万元/批;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技术资料按时交付的标志是,该批技术资料的所有文字、图形等资料均已按时完整交付,任何一项迟交、漏交、错交均视为该批资料迟交

6.4.4合同资料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6.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组织承诺函》的各项承诺严格执行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对该承诺函的实质性违背,且由此导致的合同节点的延误,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6.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将召开项目协调会,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以及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买方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卖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按下列条款执行:

6.6.1进度计划延误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 1%;

6.6.2进度计划延误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3%;

6.6.3质量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不积极采取措施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3%;

6.6.4对于其它买方认为影响到合同总体进度或设备质量的异常情况,可视情况,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3%-20%;

6.6.5对上一次协调会内容落实不力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3%;

6.6.6上述五条规定可以累计,合并执行,也可以单独执行,暂缓支付后,买方将视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哪一个付款节点给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合同结束时给付。

6.7卖方应严格按买方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到货通知信息,包括到货信息通知单应及时完整、有效,唛头信息应准确,设备到场信息及相关文件应及时提交等,否则买方有权暂缓下一次合同付款的10%。

6.8卖方应负责全部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性能规范要求,如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参数和/或技术要求,卖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在3个月内进行补救,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每周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因卖方上述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的总额。

尽管卖方支付或买方扣除了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卖方采取了补救措施,设备性能参数仍不能达标,买方仍有权拒绝接受设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撤走被拒收的设备并制造、交付和安装更换件,或者向其他制造商订购买方满意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参数的设备,买方亦有权自行向任何第三方购买同类设备,但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在买方根据本章约定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因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9卖方对于根据条款6.2、6.3、6.4、6.5和6.8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但由于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必须另计,且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卖方仍应赔偿。

6.10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若卖方未按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或卖方不配合澄清、修改补充数据信息的,买方有权暂缓、暂停或中止合同款项支付。

6.11卖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规定,如违反核安全法规定,由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相关罚款,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6.12因卖方未能满足核安全监管要求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于本合同物项,如后续核安全局有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卖方应满足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因卖方未能满足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经买方通知后,卖方拒绝纠正违约行为或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6.14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或非因买方原因导致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的,卖方除应按本合同其它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终止违约金,因此给买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卖方仍应赔偿。

6.15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终止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买方的终止要求。

6.16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卖方返还买方合同款,并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合同价款)。

6.16.1卖方以非正常手段取得ISO9001:2000质量体系(或其它)认证证书,其真实的质量保证体系尚未建立或形同虚设的。

6.16.2卖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有欺诈行为)仅为获得合同之目的,其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自编制起从未实施且无质量保证能力的。

6.16.3卖方对与合同标的物安全和质量有关质量问题,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执行,采取掩盖、隐瞒手段的。

6.1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卖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买方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卖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按下列条款执行:

6.17.1对于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的情形,买方有权视情况,暂停支付合同付款的3%-10%,至事件解决。

6.17.2对于卖方在其他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的情形,买方有权缓付合同付款的3%,至合同PAC节点完成。

6.17.3如因卖方的不良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视情况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供应商的所有或部分工作成果,双方将根据买方已接受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无论买方如何选择,均不免除卖方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6.18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6.18.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6.18.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6.18.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7、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上述争议经协调或调解后仍不能解决时,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新峰管业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次四项合同合计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107,858,366.16元),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82%,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从而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设备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