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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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4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制发〈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拟制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5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本次公司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资产的良好协同,增强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技改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6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名称: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

● 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38,000万元(以项目招投标及最终决算为准)

● 本项目已经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拟投建项目的环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可能受环评、能评等因素影响存在延期的风险。相关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针对公司原有食品包装原纸进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总投入38,000万元,公司拟将25万吨/年产能调整为18万吨/年食品包装原纸(150-350g/m2)和7万吨/年食品包装原纸(30-150g/m2),调整后新配置一套长网多缸纸机,生产低定量食品包装原纸,满足市场需求。

公司《关于拟投建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食品包装原纸调结构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厂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公司拟依托现有厂区土地资源和公辅设施,对现有食品包装原纸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将25万吨/年产能调整为18万吨/年食品包装原纸(150-350g/m2)和7万吨/年食品包装原纸(30-150g/m2),调整后新配置一套长网多缸纸机,生产低定量食品包装原纸,满足市场需求。

(四)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

(五)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38,000万元(以项目招投标及最终决算为准)

(六)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工期20个月

(七)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公司将以现有主业为基础,依托竹产业政策,抢抓竹产业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公司原有的公用工程系统,有利于企业资产的良好协同,增强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我国包装用纸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符合市场消费潮流,有着良好的市场,国家限塑政策的扶持、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不断发展壮大的内需市场为中国纸制品包装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家的各项鼓励性产业政策将有效推动行业内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设备研发、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加大投入,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升级,产业集中度将会大幅提升,在规模、技术、市场、品牌等方面具备优势的龙头企业将拥有更好的发展态势。因此在宜宾发展低定量食品包装原纸有坚实的市场基础。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及低碳环保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竹产业、纸浆造纸产业的发展需求,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四、项目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还需要取得环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为对原有项目的产品结构性调整,项目的建成有利于帮助公司抢抓发展机遇,有效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相关政策及市场发展趋势,是公司基于长远利益所作的慎重决策。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项目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拟投建项目可能受环评、能评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延期的风险。公司将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取得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市场竞争及政策变化风险

本次拟投建项目是公司基于市场前景的判断,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然而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能受未来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项目可能存在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进度不达预期等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行业政策环境、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加强市场预测,采取适当的策略和管理措施,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监控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三)财务风险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未来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或负债增加,进而加大公司相关财务风险。公司将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达产达标,降低财务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23-057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1日

至2023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3年12月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特别提示: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费用情况: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44001

联系电话:0831一3309377

传 真:0831一3309600

联 系 人:陈禹昊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