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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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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
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81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

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之受让方承诺: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6个月后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用减持额度;

●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深圳东阳光实业”)于2023年11月23日与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东阳光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50,693,8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以6.71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素基金”),元素基金以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同时,深圳东阳光实业与元素基金(由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签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二、交易双方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2、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标的股份

经协商,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693,800股(占本协议书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0%,下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在本次交易前,受让方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其与标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受让标的公司股权亦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

(2)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71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11,155,398.00元(大写:壹拾亿壹仟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股份过户

受让方在根据本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及时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八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5、本协议书的效力

(1)本次股份转让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

2)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协议书因此解除,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6、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交易相关费用等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二)《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一致行动的范围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中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1)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甲方仍依法享有该等股东权利。

2、一致行动的方式

双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甲方同意将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除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本协议送达上市公司后与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的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至下列事项达成时终止:

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4、相关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设定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

(2)违约方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本协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履行本合同。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东阳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东阳光实业股份减少)》及《东阳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元素基金股份增加)》。

4、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5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阳光

股票代码:6006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27-1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阳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阳光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以及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履行的程序。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东阳光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东阳光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元素基金未持有东阳光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深圳东阳光实业于2023年11月23日与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东阳光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50,693,8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以6.71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元素基金,元素基金以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同时,深圳东阳光实业与元素基金(由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签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东阳光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转让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

经协商,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693,800股(占本协议书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0%,下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在本次交易前,受让方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其与标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受让标的公司股权亦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

2、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二)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71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11,155,398.00元(大写:壹拾亿壹仟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过户

受让方在根据本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及时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八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书的效力

1、本次股份转让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

(2)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协议书因此解除,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交易相关费用等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东阳光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以及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履行的程序。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它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林代莉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阳光

股票代码:60067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E区E25栋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大宗交易、新增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一: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宜都市滨江路62号

一致行动人二: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乳源县民族经济开发区

一致行动人三: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东阳光工业园药厂研发中心305室

一致行动人四: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阳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阳光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以及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履行的程序。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东阳光实业

1、基本信息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宜昌东阳光药业(深圳东阳光实业之一致行动人)

1、基本信息

(三)乳源阳之光铝业(深圳东阳光实业之一致行动人)

1、基本信息

(四)乳源企业管理(深圳东阳光实业之一致行动人)

1、基本信息

(五)纽富斯雪宝3号(深圳东阳光实业之一致行动人)

1、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深圳东阳光实业、宜昌东阳光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寓帅、郭梅兰,深圳东阳光实业分别与乳源企业管理、乳源阳之光铝业、纽富斯雪宝 3 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深圳东阳光实业与元素基金于2023年11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间接控制东阳光长江药业(1558.HK)53.89%股权。除上述情况以外,深圳东阳光实业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意愿,在符合各方利益基础上达成本次权益变动的一致意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继续增加或减持东阳光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东阳光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1月25日,深圳东阳光实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临2022-102号)。

2023年8月4日,深圳东阳光实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纽富斯雪宝 3 号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55,60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完成的公告》(临2023-51号)。

2023年11月23日,深圳东阳光实业与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东阳光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50,693,8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以6.71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元素基金,元素基金以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同时,深圳东阳光实业与元素基金(由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签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东阳光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转让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沅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

经协商,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693,800股(占本协议书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0%,下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在本次交易前,受让方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其与标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受让标的公司股权亦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

2、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二)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71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11,155,398.00元(大写:壹拾亿壹仟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过户

受让方在根据本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及时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八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书的效力

1、本次股份转让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

(2)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协议书因此解除,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交易相关费用等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的539,498,354股东阳光股份存在质押,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509,500,000股东阳光股份存在质押,乳源阳之光铝业持有的76,181,087股东阳光股份存在质押,乳源企业管理投资持有的65,000,000股东阳光股份存在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东阳光的股份,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23年8月4日,深圳东阳光实业因资产规划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纽富斯雪宝3号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55,6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完成的公告》(临2023-51号)。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它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寓帅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一致行动人(签章):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朱英伟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一致行动人(签章):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吕露瑶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一致行动人(签章):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翟剑锋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一致行动人(签章):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丁训刚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