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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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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2023-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修订并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于2023 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除修订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并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11月 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90元。截至2023年7月6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39,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66,700,5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72,299,500.00元,已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账号为63958689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账号为8110301012800682864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1,567,919.22元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4,507,080.7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截止2023年11月15日,公司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126,023,107.14元,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4,492,919.22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人民币62,925,0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止2023年11月15日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公司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元,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 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668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誉辰智能公司截止2023年11月1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0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22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0日

至2023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已于2023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邮件中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3 年 12 月18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以信函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 2023 年 12 月 18 日 16:30 前送达。

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联系人:叶宇凌

联系电话:0755-2307 6753

邮箱: info@utimes.cn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