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9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613,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2,380,414股的比例为0.40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38元/股,最低价为12.9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259.66元(含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15元/股(含),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授予或转让,公司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回购公司股份1,611,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2,380,414股的比例为0.25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38元/股,最低价为14.2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902,093.61元(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613,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2,380,414股的比例为0.40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38元/股,最低价为12.9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259.66元(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10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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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公司股份2,421,2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白骅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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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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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2、本次的关联股东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议案1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元华、俞芳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