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泉启元未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1 前端收费

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连同该笔赎回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转出基金的赎回金额、赎回费的处理按照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有关赎回业务相关规则执行。

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如转入基金或转出基金适用固定费用的,则申购补差费中的申购费按固定费用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补差费中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的费率标准执行,不适用申购费率优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必须满足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关于基金最低交易份额的规定。

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巨额赎回定义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2)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3)业务办理机构

本公司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及具体转换办法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开办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各销售机构在满足最低投资金额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规定本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期限与频率。通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不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各销售机构是否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该渠道公示为准,本公司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人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该销售机构。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联系人:鲁娟

传真:010-81925299

电话:010-81925251

(2)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信)

交易网站:https://trade.springsfund.com

微信搜索公众号“汇泉基金”

客服电话:400-001-5252,010-81925252

7.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具体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址:www.springsfund.com)。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基金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咨询方式: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springsfund.com,客服电话:400-001-5252、010-81925252。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