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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3-071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3年4月,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26.77%、38.18%、15.99%、23.14%,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昱,时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规范运作和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7号)。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