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3-081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材料”),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1.45亿元。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已实际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7亿元、3.8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特种材料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和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3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其中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分别不超过8亿元、5.5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担保合计2.4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三)担保到期情况

2023年09月至1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到期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聚合顺鲁化

1、公司名称: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5%,温州君丰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被担保人:特种材料

1、公司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十路389号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担保额度:14,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满足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对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10%,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