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111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少彬先生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4号),因公司和柯少彬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柯少彬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2023年1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余祥、焦宝元、柯少芳、宋秀清、谢成松: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4月和11月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安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太安堂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中,柯少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祥时任太安堂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焦宝元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知悉康爱多财务造假、审批康爱多涉资金占用的资金划转,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太安堂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柯少芳时任太安堂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参与部分太安堂及宏兴制药厂涉及财务造假方面的业务,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秀清时任太安堂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成松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参与部分太安堂涉资金占用的合同洽谈、资金付款审批,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对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柯少彬作为太安堂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