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0 证券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13673 债券简称:岱美转债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3号),同意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907,939,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9,079,39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7,93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949,219.9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6,989,780.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51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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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墨西哥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S de R.L. de C.V.(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墨西哥”),“年产70万套顶棚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岱”),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岱美墨西哥、舟山银岱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需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岱美墨西哥、舟山银岱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5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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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岱美墨西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S de R.L. de C.V.
(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OSA944900161032010,截至2023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墨西哥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美元账户则以支取日汇率计算等值人民币金额)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201682369,截至2023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70万套顶棚产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