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2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6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并经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海门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于日前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海门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629919100976797,截至2023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1,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海门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9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袁海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