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6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94,110,66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3390%,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797,39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3.560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313,27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77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563,27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438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446,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08%;反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8011%;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89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0879%;反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101%;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6%;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6%;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