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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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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2023-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4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3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于2023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2层公司小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其中监事刘江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局主席黄钧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局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局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局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184.00万元(含本数),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控制权保护

本次发行方案设置了对公司控制权的保护条款。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万股(含本数)。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60,918,225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按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8,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刘江东先生的持股比例预计将有所下降,但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局编制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经审核,监事局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局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监事局审核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经全体监事审议,公司制定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充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局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公司需要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1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2层公司中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董事吴洋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表决,公司监事局主席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局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逐项审议了以下事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局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局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184.00万元(含本数),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控制权保护

本次发行方案设置了对公司控制权的保护条款。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8,000万股(含本数)。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 60,918,225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按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8,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刘江东先生的持股比例预计将有所下降,但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局编制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局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因此,公司拟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局编制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局,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4、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确认,公司近五年内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编制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7、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局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2023年12月5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第六次

临时董事局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内容,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和标准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投向符合公司的发展,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本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做出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七、《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并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天平 曹昱 罗宏

2023年12月5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第六次

临时董事局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做出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对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2023-2025年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议程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局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后方可实施。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议程序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马天平 曹昱 罗宏

2023年12月5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明确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以及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局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局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局应当对董事局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局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局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局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董事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董事局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五、附则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局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局应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7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和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6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下转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