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202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3-06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202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3票同意、6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依赖,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上交所监管规定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测算了与各关联人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项目2024~2026年每年的交易金额上限。具体明细见下表:
公司2024-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明细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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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
1.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7日
2.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3.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万元
4.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区六中南
5.主营业务:原煤生产、加工、运销、销售;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蔬菜、水果及生肉的零售;农畜产品加工及销售;购售电。
6.主要股东: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伊泰集团99.64%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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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伊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伊泰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伊泰集团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附属公司与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互相供应产品及服务,公司及附属公司向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供应煤炭、物资材料、电力、油品、化工品等;提供标准化管理、汽车租赁、保运、房屋租赁、销售代理、商业保理等相关服务;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公司供应煤炭产品、化工相关材料、技术、农副产品,提供危废处理、绿化及其他与煤化工产品相关的服务。
(二)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发电”)
1.成立时间:2007年11月29日
2.法定代表人:刘贵喜
3.注册资本:人民币186,024万元
4.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塔村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煤炭及制品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6.主要股东: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京泰发电51%股权,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持有京泰发电20%股权,本公司持有京泰发电29%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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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本公司持有京泰发电29%股权,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京泰发电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京泰发电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京泰发电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附属公司向京泰发电销售煤炭及油品,京泰发电向公司提供热力。
(三)内蒙古伊泰同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达煤炭”)
1.成立时间:2006年4月10日
2.法定代表人:魏强
3.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后本坝社包府路68公里西侧
5.主营业务: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开采。
6.主要股东:内蒙古泰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同达煤炭63%股权,公司持有同达煤炭37%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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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同达煤炭是公司持股37%的参股公司,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同达煤炭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同达煤炭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同达煤炭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附属公司为同达煤炭提供电力;同达煤炭向公司销售煤炭产品。
(四)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置业”)
1.成立时间:2006年5月9日
2.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3.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
5.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
6.主要股东: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伊泰置业100%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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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法人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伊泰置业100%股权,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伊泰置业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伊泰置业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伊泰置业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伊泰置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五)内蒙古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信息”)
1.成立时间:2015年5月25日
2.法定代表人:刘焜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厦605室
5.主营业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外包服务;工业自动化系统工程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配件及耗材、电子监控设备;弱电工程、建筑安装智能化工程;增值电信业务;通信工程;信息网络工程。
6.主要股东:内蒙古易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伊泰信息85%股权,伊泰集团持有伊泰信息15%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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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伊泰集团持有伊泰信息15%股权,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伊泰信息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伊泰信息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伊泰信息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伊泰信息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信息产品及信息服务。
(六)内蒙古益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强新能源”)
1.成立时间:2020年9月4日
2.法定代表人:王猛
3.注册资本:人民币58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北苑西区69号商铺
5.主营业务:固体废物治理,尾矿、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土壤改良技术的研究、技术推广,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化肥、煤矸石、煤炭、高岭土、建筑材料的深加工、筛选、储存、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售电服务,风能、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节能技术开发、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池技术开发。
6.主要股东:内蒙古强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益强新能源45%股权,内蒙古伊泰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益强新能源35%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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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益强新能源是公司关联法人鄂尔多斯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35%的公司,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益强新能源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益强新能源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益强新能源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益强新能源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电力及提供地质治理服务。
(七)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冀铁路”)
1.法定代表人:曹云明
2.成立时间:2008年7月25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2,218,00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呼和浩特铁路局办公楼北楼1层104、105号
5.主营业务:张集、集包第二双线铁路客货运输,相关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张集、集包第二双线铁路的建设,张唐铁路的建设,相关的铁路配套设施建设;运输设施修理制造(除专营);经销物资机械设备;仓储物流;对铁路、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投资;技术咨询服务。
6.主要股东: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蒙冀铁路32.91%的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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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8.9%的股权,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蒙冀铁路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蒙冀铁路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蒙冀铁路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蒙冀铁路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八)国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大数据”)
1.法定代表人:刘春林
2.成立时间:2018年8月22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万博广场A座4楼
5.主营业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投资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及其他金融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及其他金融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
6.主要股东: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安大数据35%股权。
7.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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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关系
国安大数据是公司关联法人鄂尔多斯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35%的公司,且公司关联自然人在国安大数据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国安大数据为公司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
国安大数据生产运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前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10.交易的主要内容
国安大数据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四、定价政策及设定上限的依据
(一)定价政策
以上交易项下的产品、服务的价格,须按如下原则和顺序确定: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
4.前者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交易原则的,执行协议价。
公司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公司会定期对相关同类产品在一定区域内的价格进行询价、考察,包括但不限于(i)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炭的价格;(ii)主要供货商的报价或其网站中颁布的市场公开价格;以及(iii)周边煤矿的主流销售价格及港口的主流销售价格。在上述询价结果的基础上,本公司会根据上述询价结果得出的市场价格以及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的最终价格。
油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参考国家发改委有关成品油定价机制,及中石油、中石化油品出厂价;接受的危废处理服务按内蒙古发改委关于内蒙古中西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定价。公司的铁路运输服务价格参考内蒙古发改委核定的货物运输价格标准定价。
益强新能源向公司销售的电力价格参考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购买电力的市场价格协商后确定,该等购电价格与市场电价相一致,并不高于市场平均电力价格水平,也不高于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支付的电力价格。其他电力价格按内蒙古发改委公布的电力收费价格标准定价。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商业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内其他商业保理公司同时期、同期限融资成本,且不低于保理公司向公司内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以双方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在厘定有关化工相关材料的价格时,公司会要求伊泰集团提供其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产品的价格列表,以确保本公司向伊泰集团购买的化工相关产品的价格不高于独立第三方向伊泰集团购买的同类产品的价格。
在厘定其他有关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时,公司将参考市场上可获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ii)由主要供货商的报价或其网站中颁布的市场公开价格(如适用)。同时,除询价及市场价格外,公司及对手方可能也会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而厘定价格。
(二)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年度上限时,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本公司购买及销售同等产品及服务的过往价格;
2.已签署相关协议或已协商一致的预计采购量、销售量、运输量;
3.根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计2024-2026年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需求量。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3-06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威女士主持。本公司现有监事6名,出席监事6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监事会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3-06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6票回避,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6票回避,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23-07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深圳尚竹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设立有限
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1,000万元
●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竹投资”)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与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耀星空”)共同投资设立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尚竹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光耀星空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
(二)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CG52F;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6477;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01月21日;
法定代表人:毛晓琴;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8楼823号;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嘉兴光耀星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温泽平10%;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A0U581;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2年04月1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00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704;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8.04%,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0.98%,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0.98%;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伊泰股权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时间:2023年09月27日;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进行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为全体合伙人创造长期的资本回报。
(二)合伙期限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自认缴期满且本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即本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年。
本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基金成立日起满七年之日止。存续期内,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至满3个运作年度为本合伙基金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不得再进行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如有)等投资,仅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存续期限。
(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1,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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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签署日后,普通合伙人将向新认缴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金额和出资到账截止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四)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应为中国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为本条款之目的,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其入伙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行政管理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本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2)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3)聘请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4)聘请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
(5)参与、审核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
(6)进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核、风控、管理相关业务;
(7)负责并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8)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9)召集合伙人大会并主持会议;
(10)参与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11)参与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基金服务合同;
(12)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审核、批准分配方案,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2.管理人的权限
管理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合伙企业财产管理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物权、待投资现金、待分配现金、费用备付现金等;
(3)聘任合伙人及合伙人以外的人/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5)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基金服务合同;
(6)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批准违约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责任追究事宜达成其他协议的申请;
(8)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1)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12)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合伙人名录以及其他因合伙人名录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
(13)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
(15)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及分配内容制定分配方案并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3.资金托管与基金服务
(1)托管事宜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机构而需向托管机构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范围仅限于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机构另行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托管费每托管年度按本基金项下实收资本的0.03%的年费率支付,且每一个托管年度不低于3万元。本基金存续期内,于首个托管年度首日及每年对日计提该托管年度的托管费,并应于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03%,3万元)
H为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计提日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含认(申)购费)
如基金在存续期内追加实收资本的,并且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后应收取的托管费高于当年已支付的托管费,则托管费差额部分须于下一个托管年度首日计提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支付。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该托管年度届满前终止的,已计提的托管费不予以退回。
(2)基金服务事宜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服务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基金服务合同》约定基金服务的具体内容。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合伙企业因委托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估值核算服务而需向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本合伙基金财产承担。基金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伙企业应向基金服务机构支付的基金服务费金额为2万元/年。
基金服务费按自然年度预付,每个收费期间的应付基金服务费为2万元。为避免歧义,对于非完整自然年度的基金服务费收费期间,基金服务费的金额为2万元×按该期间实际天数与完整收费期间的天数之比例。
若本基金提前终止,则已收取的基金服务费不再退回。
(六)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1.费用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费;
(2)管理费;
(3)基金服务费;
(4)财务及审计费;
(5)诉讼、仲裁及律师费;
(6)合伙人会议费用;
(7)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
(8)政府税费;
(9)清算费用;以及
(10)其他费用。
2.管理费
合伙协议所称“管理费”系指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包括延长期)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指定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报酬。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的 2%/年,“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本有限合伙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
管理费按五年预付,应付管理费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5。管理费于基金成立日计提,并于基金成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管理人指令为准。
一次性收取五年预付管理费后管理人不再收取管理费。
若本基金提前终止,则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退回。
(七)投资业务
1.投资目标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进行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为全体合伙人创造良好的资本回报。
2.投资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开放或封闭式基金等。但是以下情形除外:被投资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
如被投资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则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应在法律规定之股份锁定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全部转让,除非合伙人会议另行通过决议。
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3.闲置资金管理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型基金、购买银行或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本有限合伙企业因闲置资金管理取得的现金收入(如有),在取得时不进行分配,该等闲置资金和收益(如有)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4.投资管理
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决策以及其他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属于普通合伙人职权的活动之管理、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事项委托其他管理人实施,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八)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议案;
(3)批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事项;
(4)批准普通合伙人提议的关于以不同于合伙协议规定方式确定退伙有限合伙人应退还财产份额的议案;
(5)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议案;
(6)除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7)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除名;
(8)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合伙人会议及临时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听取普通合伙人作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五(5)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5)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三十(30)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提议人提交的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提议内容不完整或有需要修改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提议人补充或修正,并在提议人补充或修正后三十(30)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3.合伙人决议
合伙人会议讨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下列事项时,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1)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议案;
(2)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会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就上述任何一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如任何合伙人与该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该合伙人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分配与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为:若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或超过8%(“基础收益”),则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计算的超过基础收益的部分(“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普通合伙人。
为避免歧义,实缴出资实际占用天数为资金可使用日起至资金回收到账日的实际天数,各合伙人资金可使用日为其实缴出资额转入托管账户之日,资金回收到帐日为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之日。
2.非现金分配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3.亏损和债务承担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之规定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之后,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人出资之外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十)解散和清算
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且未延期;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本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已全部退出且相应收益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完毕;
(7)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清算
如出现协议中规定的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在确定清算人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有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如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力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变现。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协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指定的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清算期应不超过三(3)年,清算人应尽最大努力在三(3)年内完成清算。如遇特殊情况,经届时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清算期。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但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的除外。
3.清算清偿顺序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包含尚未结清的管理费、托管费,如有);
(5)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6)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目标为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设立基金从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3-06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与伊泰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3票同意、6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内部风险控制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经查阅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风险。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现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2024年-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预计上限为2,300,000万元,存款利率范围为0.25%-1.90%。具体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并参照市场同种类同期利率。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总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预计上限为2,200,000万元,其中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130亿元。贷款利率范围为2%-4.5%(其中4.5%利率适用于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项目贷款,除此外,贷款利率范围为2%-3.85%)。具体利率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公司全年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上限为51,350万元。
(三)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鉴证等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预计上限为1,000万元。
公司2024-2026年金融服务上限金额预计明细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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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7月21日
3.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营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万博广场A座
6.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24H215060001
7.机构ID号:150600000048966
8.主营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9.关联关系
公司及控股股东伊泰集团分别持有财务公司40%和6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10.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存放同业65.08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6.56亿元;实现利息净收入3.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8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2.93亿元。财务公司各种经营指标正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含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乙方: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将部分暂时闲置的流动资金以及部分营业回笼款项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30亿元(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向甲方提供其他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账结算服务。
2.贷款服务
(1)乙方应根据其自身的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贷款需求。
(2)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应由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等事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130亿元,甲方全年支付贷款利息不超过51,350万元。
(3)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总授信额度不超过220亿元。
(下转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