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12月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所在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涉及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杭州逸暻未来需配合进行产能关停、搬迁工作。由于工厂关停、搬迁过程所需时间较长,且过程中杭州逸暻将无法具备连续生产条件,公司拟将杭州逸暻相关可搬迁的化纤生产设备转让给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合适时机重新投入生产。
为应政府要求尽快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平稳进行,同时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规避关停及资产搬迁期间相关损失与风险,待杭州逸暻可搬迁资产转让完成后,公司拟将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整体出售给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交易价格以经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参照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确定100%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88,000万元执行,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交易对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转让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同意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新刚先生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2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12月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成员认为: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所在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涉及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杭州逸暻未来需配合进行产能关停、搬迁工作。由于工厂关停、搬迁过程所需时间较长,且过程中杭州逸暻将无法具备连续生产条件,公司拟将杭州逸暻相关可搬迁的化纤生产设备转让给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合适时机重新投入生产。
待杭州逸暻可搬迁资产转让完成后,公司拟将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整体出售给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交易价格以经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参照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确定100%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88,000万元执行,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成员认为:此次公司将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整体出售给恒逸集团,有利于尽快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平稳进行,同时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规避关停及设备搬迁期间相关损失与风险。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转让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概述: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拟以88,000万元将持有的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100%股权出售给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一)基本交易情况
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有限”)间接持有杭州逸暻100%股权,通过子公司石化有限间接持有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通”)100%股权。
因杭州逸暻所在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涉及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杭州逸暻未来需配合进行产能关停、搬迁工作。由于工厂关停、搬迁过程所需时间较长,且过程中杭州逸暻将无法具备连续生产条件,公司拟将杭州逸暻相关可搬迁的化纤生产设备转让给杭州逸通,并于合适时机重新投入生产。
为应政府要求尽快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平稳进行,同时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规避关停及资产搬迁期间相关损失与风险,待杭州逸暻可搬迁资产转让完成后,公司拟将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整体出售给恒逸集团,交易价格以经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参照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确定100%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88,000万元执行,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交易对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12月7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10、经查询,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恒逸集团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关联关系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2月22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4DD8Y
(3)注册资本:3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萧山区红山农场创业路635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倪金美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9)杭州逸暻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10)经查询,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交易标的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通过石化有限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交易类别为转让股权类资产。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其他
1、本次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完成后,恒逸集团将持有杭州逸暻100%股权,杭州逸暻将成为公司关联方。
2、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理财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转让的杭州逸暻100%股权参照标的公司2023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为依据,经客观审慎评估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完成后,恒逸集团将持有杭州逸暻100%股权。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转让方所持有的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转让标的包含截至交割日期间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等全部股东权益。
(三)成交金额:本协议下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以截至2023年10月31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由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截至2023年10月31日,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322.80万元,评估值为88,755.42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8,000万元。
(四)支付方式:在交易双方内部审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控股股东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受让方股东会审议通过、目标公司全资股东作出同意本次交易的决定等)履行完毕且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状况、所有者权益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后,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五)过渡期(指2023年11月1日至交割日期间)安排:标的公司在此期间因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受让方承担。
(六)生效时间: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本次交易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履行完毕并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1. 人员安置: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逸暻将成为恒逸集团全资子公司,恒逸集团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 土地租赁: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系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后杭州逸暻将成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4.杭州逸暻相关化纤生产设备将转让给杭州逸通,转让完成后不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将持有杭州逸暻100%股权,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规避关停及搬迁期间相关风险,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八、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初至11月底,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及本次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61,637.10万元。其中: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恒逸集团采购燃料、动力、商品、产品金额51,647.46万元,向恒逸集团销售商品、产品金额6,272.20万元,向恒逸集团提供劳务服务金额3,717.44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公司转让通过石化有限间接持有的杭州逸暻100%股权,转让总价款参考截至2023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经客观审慎评估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是基于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规避关停及搬迁期间相关损失与风险所做出的审慎决定,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88,000万元人民币转让杭州逸暻100%股权,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转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转让杭州逸暻股权事项。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公司拟以自有资金88,000万元人民币转让杭州逸暻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转让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因内部分工调整,方贤水先生不再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方贤水先生卸任财务总监事宜自书面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
为提高公司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水平,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资本市场工作和投融资管理的协同效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新刚先生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郑新刚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郑新刚先生多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重要岗位,具有近20年投融资、资本市场运作及财务相关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次内部分工调整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公司国际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有利于公司战略项目的加快推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持续领先。
公司董事会对方贤水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的勤勉工作及为公司发展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郑新刚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郑新刚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履行的职责,此次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郑新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简历:
郑新刚,男,197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武汉大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20年投融资、资本市场运作及财务相关工作经验。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经理、投资发展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新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2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12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9:15-2023年12月25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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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3. 上述议案1至议案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议案2、议案3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冠双;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有效期限:2023年 月 日一一2023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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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