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董事长杨殿中先生召集并主持,于2023年12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租赁办公场地的议案
北京首开首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租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总建筑面积为6128.05㎡的办公场地,用于公司经营、办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参与本项目的方式承租该物业作为办公场所,计划租赁期为10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体内容以摘牌结果及最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租赁办公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5)。
二、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邀请招标,拟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拟确定2023年度审计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136万元,其中98万元为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报酬,38万元为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6)和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审议《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77)。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5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租赁办公场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租赁办公场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现公司决定更换租赁场地。
近期,北京首开首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租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总建筑面积为6128.05㎡的办公场地,用于公司经营、办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参与本项目的方式承租该物业作为办公场所,计划租赁期为10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体内容以摘牌结果及最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租赁办公场地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74)。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首开首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1幢2层4208室
4、法定代表人:孙护军
5、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BMH1JDXP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北京首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70%股份;北京天鸿圆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
9、交易对方诚信情况:经查询,北京首开首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截至2022年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5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及《关于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新财发〔2023〕202号),公司拟于今年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邀请招标,拟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
2022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
2022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5家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公司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2022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3,602.43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职业保险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3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本次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均刚、张文雪,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孙宇,基本信息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均刚,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拥有23年央企及上市公司的执业经历,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曾主持过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保险金融企业及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企业的审计,涉及科研、制造等多个行业领域,签署了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年报审计,具备相当丰富的央企及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文雪,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拥有13年央企及上市公司的执业经历,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服务的客户主要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年报审计,具备相当丰富的央企及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确定2023年度审计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136万元。其中98万元为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报酬,38万元为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定价原则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按照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的。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5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及《关于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新财发〔2023〕202号),公司决定于今年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邀请招标,拟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
(三)本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无异议。由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适当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合理合规,选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拟确定2023年度审计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136万元,其中98万元为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报酬,38万元为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其中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等资料;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8日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23年12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
(九)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23年12月19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表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详细情况请参考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电子邮件以公司邮箱收到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敬请参会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前进行电话确认。
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携带上述登记资料原件出席和参加表决。
(二)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工作时间(9:00-11:30及13:00-18: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人:刘新星、王垚
联系电话:(010)57825201
电子邮箱:IR@CRHMS.CN
邮政编码:100028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03”,投票简称为“国新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注:请在选定项目下划“√”,其他符号无效。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受托人应按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1.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赞成票;
2.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反对票;
3.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弃权票。
如委托人对任何上述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是 / □否;
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享有表决权:□是 / □否;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发日期: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8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7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情况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9号)同意注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413,26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483,087.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含税金额(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行费用按照含税金额列示。))11,990,814.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492,273.36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原903,762,868股增加至984,176,136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发行前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以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903,762,868股为口径计算;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在前述公司总股本903,762,868股基础上,以增加本次发行的股份80,413,268股后的总股本984,176,136股为计算口径。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行费用按照含税金额列示。)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8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0,413,268股,已于2023年12月1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903,762,868股增加至984,176,136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持有公司股份235,702,5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08%,中海恒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因此中国国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至23.95%,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中的24,123,98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国新通过中海恒与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259,826,573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6.40%,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现将中海恒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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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