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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领先的产品性能
凭借多年的研发投入和生产实践,发行人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同时依托自主研发的多种纳米复合催化剂,发行人生产的多项产品已具有行业领先的产品性能,N-羟乙基哌嗪、N,N-二甲基丙酰胺、羟乙基乙二胺、五甲基二乙烯三胺等产品已达到电子级的纯度要求,即金属离子浓度达到ppb级别,远高于工业级精细化学品。以发行人生产的N-羟乙基哌嗪为例,其金属离子浓度均小于20ppb,能够满足光刻胶剥离液等超净高纯试剂对精细化学品的纯度要求。
4)系列化产品布局及规模化优势
公司通过对哌嗪系列产品多年的研究和生产,不断完善产品结构,已成功开发出一系列富有竞争力和市场差异化的产品,产品种类达20余种。丰富的产品线,有利于公司全方位满足大型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便于其集中采购。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哌嗪衍生物生产商,规模化生产可有效提升产量,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由于公司产品种类齐全,在产品需求发生变化时,可灵活调整生产重点,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保障公司经济效益的平稳发展。
5)同主要供应商、客户长期稳定合作的综合优势
供应商方面,鉴于公司在哌嗪系列产品的生产规模在行业内已处于领先地位,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大,使得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货源和价格等方面有一定优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全球知名企业诺力昂、陶氏、巴斯夫等采购六八哌嗪,且与上述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六八哌嗪为上述供应商在生产乙二胺时的联产品,全球可大量消化上述供应商六八哌嗪产能的企业较少,随着公司产品线的不断扩张,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未来与上述供应商的合作将更加紧密。
客户方面,公司凭借先进的专业生产技术、系列化的产品、良好的产品质量、稳定的供应及快速响应的营销服务,已与东进、京新药业、默克、华峰集团、壳牌、诺力昂等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并进入其全球采购体系。
公司在与众多优秀企业交流合作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在质量控制、环保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提升,并通过及时了解客户特殊需求,开发具有竞争能力、附加值较高的新应用领域和新产品,不断强化与下游客户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巩固在行业中的竞争领先优势。
6)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优势
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覆盖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体系认证。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依托生产设备和信息化系统来实现质量控制,保证质量控制的持久、有效。在客户服务过程中,公司紧密跟踪产品使用情况,及时获取产品质量的反馈信息。公司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树立起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力。
综上,发行人在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工艺路线和循环经济、产品性能、产品布局及、客户供应商资源、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凭借多年的经验积累,不断优化升级产品,向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等下游应用领域不断开拓,并且凭借较为强劲的研发能力、规模化的生产能力、良好的产品性能和质量以及优质的服务水平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定价具有合理性。
(3)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57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7,247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95.87%;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800,00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的96.02%,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878.79倍。
(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55,000.00万元。本次发行价格41.00元/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0,2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9,24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80,958.80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5)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6)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7)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市场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7、按本次发行价格41.00元/股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90,2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9,24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80,958.80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9、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在2023年12月14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12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12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2、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3、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4、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15、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6、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的;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0、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仔细阅读2023年12月1日(T-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日报网,网址cn.chinadaily.com.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