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3年12月21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1、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2日(8:30~12:00和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

联系人:李化春(代理董秘)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 @szsunrisene.com

邮编:51806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投票简称:兆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有效期限: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32.2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0%。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6.12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12个月。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关于在未来六个月的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相关主体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将已回购股份转让完毕的,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66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32.2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0%,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6.12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6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32.2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0%。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2023年12月7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期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6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6.1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0%。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2023年12月7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期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公司总资产为1,847,815,479.9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8,962,493.86元,流动资产为723,920,987.27元;2023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079,064.84元,2023年1-9月摊销股权激励费用10,614.45万元,扣除该影响后,扣非归母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减亏21.69%,2023年第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减亏46.74%,环比第二季度减亏57.40%。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000 万元计算,按 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5.41%、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55%、占流动资产的13.81%。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累计对外偿还债务本息已超过人民币4.71亿元,资产负债率由2021年的40.33%大幅降至约22%,而有息负债率则降低至约10%,公司融资余额及融资成本大幅下降,通过公司财务状况的持续优化,有力的提升了公司的经营韧性,提升了对外扩张的潜力及可行性。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用以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通过履行增持承诺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行权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关于在未来六个月的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相关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实际实施进度。

若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成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在本回购股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70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184,514.90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5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6家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602.43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中兴华所34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7次和自律监管措施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辉,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4年,先后为鼎龙文化(002502)、融捷股份(002192)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国强,注册会计师,自2003年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先后为温氏股份(300498),广钢股份(600894)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书伟,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6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82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系按照中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10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减少1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核查了中兴华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2万元。

(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中兴华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2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修订的相关文件及2023年9月4日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修订的相关文件及2023年9月4日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 12月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 12月修订)。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2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12个月。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在本回购股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