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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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50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万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5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6,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通知时间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及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上述提案已于2023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的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事项,故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及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20%;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20%;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伟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超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3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 14:50。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上午 9:15-下午15:00。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上午9:15一9:25, 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万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14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3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及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20%;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20%;反对2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磊、方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