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12月1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2日9:00-11:30、14:00-16: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8号伟星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317000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其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其他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其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其他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会议开始前补交完整。
5、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黄志强、郑婷燕 电子邮箱:002003@weixing.cn
联系电话:0576-85125002 传 真:0576-85126598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03”,投票简称为“伟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
■
注:1、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填写对应股数。
2、如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持股性质:
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6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8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61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2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4%。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1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4.44元/股的价格授予161名激励对象合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荣正咨询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22年5月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797,850,4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鉴此,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860万股。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完成了161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28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2,574万股。
6、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61名激励对象共计286万股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和60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1年12月23日上市,因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22日期满,并自2023年12月23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6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制度要求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86万股,占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达标,161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16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且未发生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6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不存在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6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8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161名激励对象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8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71,038,070.03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9.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5,399,992.8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13,604,889.0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95,103.8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6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531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共计271,038,070.03元。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要求,公司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7851号的鉴证报告。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作出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伟星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置换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5、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的监事三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161名激励对象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8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公司以9.05元/股的价格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037,182,156股增加至1,169,270,553股。董事会同意将注册资本从1,037,182,156元变更为1,169,270,553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可根据需要委派相关人员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作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查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16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合计28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独立董事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沈利勇先生辞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会决定聘任董事张三云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谢瑾琨先生不再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会决定聘任董事章卡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