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112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截至目前公司为预重整阶段,公司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依法决定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汕头中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汕头中院仍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尚未完全消除。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能否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因重整的具体条款、款项支付安排等均尚未确定,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涉及的债务清偿方案等具体内容需进一步商谈确定,中选重整投资人可能需进一步完成其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与中选重整投资人就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能否达成一致及能否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依法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号)。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以邮寄或现场申报的形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为依法有序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经向汕头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太安堂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3年12月4日18时前将报名材料送达或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目前,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汕头中院及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和审查等事项,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遴选情况
2023年12月11日,根据《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规定,由临时管理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中核健康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中核健康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浙江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谦投资运营(广州)有限公司、海南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选重整投资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
后续,临时管理人将组织上市公司与中选重整投资人开展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投资协议磋商及签订工作,相关工作进展将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可能存在无法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暂未解决。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因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已经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