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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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3-044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按49%股权比例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4亿元,松滋宜化控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同时松滋宜化对公司该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同意对债权人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2,250.0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85488389K

法定代表人:严东宁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9日

注册资本:78,431.37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乐乡街道全心村(临港工业园通港大道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权结构: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持有松滋宜化51%股权,公司持有松滋宜化49%股权

实际控制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查询,松滋宜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松滋宜化信用评级:中国农业银行A、浦发银行A、中国银行A、中国工商银行A。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债务人: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被担保人目前经营正常,财务风险可控,本次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51%提供同等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公平、对等的。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63,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4,42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8,667.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4%。

2、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八、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