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3-11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决定实施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00万元,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37,912,514股股票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方式取得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回购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票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股票全部实施完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38,467,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累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220,777,426.43元(不含手续费)。
根据《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3-117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拟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
拟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2,941.1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拟回购期限: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审议程序: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决议公告日,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二、特别风险提示:
1、如果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部分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的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则存在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符合《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鼓舞员工士气,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2,941.1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10亿元(含)、回购价格17.0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若全部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依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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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7,135,896,867.07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38,539,465,467.56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0,700,771,261.69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7502%、2.5947%、4.8307%。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公司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公司、员工、股东利益统一,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按照回购数量上限约5,882.35万股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发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实施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不超过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7月12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13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从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完成增持公司股份13,014,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09%,增持金额为199,649,255.68元(不含手续费)。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8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和间接控股股东增持事项外,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及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公司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董事会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3、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4、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如果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部分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的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则存在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236828
2、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23-11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9日
至2023年1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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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8日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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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股票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三)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12月19日前与公司证券中心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592-5937117。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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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