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3-09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爱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6,416,22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729,505,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9,346,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158,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2,71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9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4,371,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61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713,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11%;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66,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69%;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1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504,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24%;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157,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025%;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3-092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届次: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3年12月6日
3、会议通知方式:通讯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2日
5、会议召开方式:通讯表决方式
6、会议表决情况: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华耀虹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聘任许政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3-093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
及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近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会秘书华耀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华耀虹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生效。辞职后,华耀虹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华耀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华耀虹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始终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华耀虹女士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许政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许政声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许政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许政声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591080
传真:0591-87591080
电子邮箱:zqdb@holitech.net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政声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民建会员,1991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2008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厦门中闽公司投资部、进出口贸易部业务员、主办;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主办;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主办;福建省证券业协会秘书;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主办,资产管理部主办、副部长;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许政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