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8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广东爱旭、天津爱旭以及珠海爱旭办理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合计提供8.0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8.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52.6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 2023年12月13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华兴佛分额保字第20230918001号),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2023年12月13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津银最高额字第BCAX01号),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2023年12月1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A11230601083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2023年12月13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双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961202300000099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300000104147号),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8.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52.6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二)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甲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乙方: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5.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天津爱旭、珠海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广东爱旭、天津爱旭、珠海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52.63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8.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52.6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8.87%。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51.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9%。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