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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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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2023-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2023-065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供应链”)因在司法拍卖中竞得36,000,000 股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智认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奥供应链所持公司股份增加至212,841,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9%,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张滔先生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000,000 股被司法拍卖,占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100%,占公司总股本 7.14%,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张滔先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张滔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份司法拍卖及过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滔先生所持36,000,000 股公司股份于2023年12月1日 10时至2023年12月2日10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下简称“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的《新智认知关于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2)。

2023年12月2日公司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供应链”)以总价357,444,000元,竞拍成交上述36,000,000股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披露的《新智认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7)。

近日,公司获悉新奥供应链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10执1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张滔先生名下所持有的公司36,000,000股股份及股息红利归新奥供应链所有,张滔先生名下所持有的公司36,000,000股股份及股息红利自裁定送达新奥供应链之日起转移,新奥供应链可持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过户登记完成后新奥供应链所持公司股份增加至212,841,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9%,张滔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张滔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方式如下:

注1:张滔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基本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2:截至2021年3月15日,张滔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其具体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和2021年3月18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张滔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奥供应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详见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与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持股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系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测算不一致导致。

注2: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新奥供应链一致行动人新奥新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新智认知股份增持公司5,770,000股,占新智认知总股本的1.14%。具体内容详见新智认知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

注3: 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系根据公司当时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14日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智认知

股票代码:603869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华祥路东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鸿润道新奥集团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6室(天津浩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60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5-105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鸿润道新奥集团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鸿润道新奥集团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奥新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自贸区科创基地2101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鸿润道新奥集团总部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智认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智认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天津亿恩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亿恩锐基本信息如下:

2、天津新绎德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新绎德辉基本信息如下:

3、新奥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资本基本信息如下:

4、新奥控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控股基本信息如下:

5、新奥新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新智基本信息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供应链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

1、天津亿恩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亿恩锐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2、天津新绎德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新绎德辉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3、新奥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资本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4、新奥控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控股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5、新奥新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新智主要负责人信息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奥供应链、天津亿恩锐、天津新绎德辉、新奥资本、新奥控股、新奥新智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先生控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自2016年1月16日披露《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后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新智认知资本公积转增,以及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司法拍卖方式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96%变更为合计持股60.37%。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如下:

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司法拍卖方式增持,则是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希望通过增持行为增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

二、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新智认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新智认知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一)新智认知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18年末公司总股本348,806,26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46,300股,即348,659,968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现金分红3.26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113,663,149.57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30.09%,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新智认知股本变更为504,500,508股。具体内容详见新智认知于2019年5月17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二)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新奥供应链一致行动人新奥新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新智认知股份增持公司5,770,000股,占新智认知总股本的1.14%。具体内容详见新智认知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

(三)2023年12月1日10时至2023年12月2日10时,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张滔先生所持新智认知36,000,000股股份,占新智认知总股本7.14%。

经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出具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新奥供应链作为买受人以最高出价成交竞得新智认知上述股份。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冀10执1035号之一),裁定张滔名下所持有的新智认知36,000,000股股份及股息红利归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有,张滔名下所持有的新智认知36,000,000股股份及股息红利自送达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日起转移。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持该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详见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与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持股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系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测算不一致导致。

注2: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系根据公司当时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共有76,680,000股存在质押情况,除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尹学信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建潮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宇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新奥新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奥新智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尹学信

2023年12月14日

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建潮

2023年12月14日

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宇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新智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尹学信

2023年12月14日

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建潮

2023年12月14日

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宇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新奥新智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2023年12月14日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智认知

股票代码:6038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滔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置发路68弄145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置发路68弄145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智认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智认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