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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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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4版)

2023-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自然人姓名:张滔

曾用名:张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8935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置发路68弄145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置发路68弄14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二、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增加其在新智认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注1:张滔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基本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次编制并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21年3月15日,张滔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

注2:张滔的一致行动人具体减持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临2020-042”《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临2020-05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和2021年3月18日披露的“临2021-012”《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结果公告》。

注3:2023年12月1日10时至2023年12月2日10时,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新智认知36,000,000股股份,占新智认知总股本7.14%。

经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出具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新奥供应链作为买受人以最高出价成交竞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智认知上述股份。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2023)冀10执1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滔持有的新智认知36,000,000股股份及股息红利归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详见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3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4%)已被司法拍卖,该部分股份目前处于冻结状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滔

2023年12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滔

2023年1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滔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