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公告编号:临2023-034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 9528.34万元及延迟付款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川1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威远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三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2012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额合计21295万元。合同执行完毕且工程验收合格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和发生债务重组为由拖延支付合同款,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号:(2023)川10民初5号。
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
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王劲
二、诉讼案件的背景及事实、请求。
2011年6月28日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威远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钒材料压力加工工程三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为20800万元,2012年6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额增加至21295万元。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在《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上盖章确认,最终结算合同总金额为21113.33万元。
项目验收后公司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催要,但被告以资金紧张和发生债务重组为由未及时、足额支付,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被告上述合同款11580万元,剩余9533.33万元合同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9533.33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支出。
三、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川1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528.34万元及延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 9528.3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7万元,由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60万元,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0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对该合同已确认收入10611.31万元,已结转所有合同成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