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1版)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上述《重整计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其持有的商业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商业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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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终的股本、股东的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2月12日,商业城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01破4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商业城按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96,838,681股,转增后,商业城总股本将增至428,413,599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商业城负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商业城26,785,715股股份,占商业城总股本比例为6.2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取得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商业城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商业城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商业城投资者关系部,供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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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3-11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重整相关风险的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有大额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权,根据目前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中除权除息事项将会在12月下旬予以实施,实施后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1破申2号】及《决定书》【(2023)辽01破4号】,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罗伦思”)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12月12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仍将存在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前期做出的注入资产的相关承诺,截至目前,没有任何进展,标的资产情况和实现相关承诺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12月12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号)《重整计划》。
一、本次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管理人告知公司,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兴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玄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玄武稳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代表“盈富汇智善道3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杨琼已根据《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和《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了重整投资款项。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整计划》,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116,481,537股中有95,480,682股用于清偿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债权人的关联债务(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预计将获得75,098,861股转增股票、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预计将获得20,381,821股转增股票),根据目前的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中除权除息事项将会在12月下旬予以实施,实施后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二)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01破申2号】及《决定书》【(2023)辽01破4号】,裁定受理债权人佛罗伦思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12月12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仍将存在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关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前期做出的注入资产的相关承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产投”)及实际控制人王强先生曾于2021年10月17日在回复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事项有关反馈意见的过程中做出利用自身在半导体产业领域的资源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承诺。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前期做出的注入资产的相关承诺,截至目前,没有任何进展,标的资产情况和实现相关承诺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